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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及细则

有关公司提供服务客户兹同意及遵从以下条款,并受条款约束:

释义与诠释
1.1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则:
“协议”指公司与客户为同一服务订立的协议;协议包括获公司接纳的申请、经不时修订的一般服务条款及特别条款(如有)。
“申请” 指客户要求公司提供服务给予客户而提出的书面或口头申请。
“收费” 指公司不时厘定应由客户支付的服务收费。
“公司” 指新互动媒体有限公司。
“客户” 指任何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个人、政府机构、组织、法人或非法法人公司。
“设备” 指为向客户提供服务而在客户场所安装的及/或由公司提供的设备(如有),但不包括不属于客户的任何设备。
“最短服务期间” 指申请或特别条款所载的期间,自公司通知客户可提供服务给予客户之日起计;如没有载明期间,有关期间应为六个月。
“服务” 指根据公司所提供的及本协议所指的服务,包括设备(如适用)。
“特别条款” 指当时及不时适用于所述服务的条款;如本一般服务条款与特别条款之间有任何抵触,应以特别条款的条款为准。

1.2  凡属于单数的文字,应包含复数涵义,反之亦然;凡属于阳性文字,应包含阴性及中性涵义;凡属于人士的文字,应包含法人涵义。

1.3 凡“客户”一词包括两人或两人以上,本文所载的协议,应视为有关人士共同及分别订立的协议。

1.4  标题仅供方便而设,并不影响本协议的诠释。

1.5  倘本协议的中、英文本之间有任何歧异,应以英文本为准。

提供服务
2.1 除本文列载的条款,公司应提供客户而客户应订阅服务。

2.2 客户承诺不会使用或允许任何其他人使用服务:
(a) 作为违法或不正当用途;
(b) 如使用方法构成对任何人士的权利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版权或保密权利)或违反对任何第三者承担的合约、侵权或其他责任或义务;
(c) 作为传送未经请求的广告资料或任何种类的大量通讯;
(d) 导致或作任何事情有可能导致使用公司提供的服务或该运作受干扰,阻挡或损害或;
(e) 作一些未经本公司授权的用途。

2.3 自公司开始向客户提供服务之日起,服务应告生效,并可收取费用。

2.4 除非客户另有要求,否则视为客户同意将客户姓名/名称、地址、职业/业务及电话号码列入客户索引或索引查询服务,并可基于相关目的而向第三者披露。

申请服务

3.1 自公司开始向客户提供服务之日起

3.2 客户同意向公司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其使用服务的用途及客户的信贷可靠程度的一切所需资料,藉此申请有关服务。若客户拒绝提供所需资料, 公司有权拒绝向客户提供所需的服务。

3.3 客户同意公司可使用或向公司指定代名人或代理人披露客户提供的个人资料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资料,藉此进行 (a) 提供服务给客户、(b) 信贷调查、(c) 市场研究、(d) 刊印电话索引、(e) 收账事务、(f) 预防或侦查罪行、(g) 根据法律或政府当局所要求披露及(h) 提供紧急服务,而公司有权送交或交付公司或其任何联营公司的产品或服务有关的若干资料给客户。对于代名人或代理人的任何作为、不作为、疏忽或过失,公司概不负责。

3.4 由申请至提供服务所需时间,将会视乎服务供应情况、地点及其他有关情况而定。

3.5 公司并无责任提供任何服务给予客户。是否提供服务,将会视乎有关地点服务供应情况及信贷批核情况而定。

付款办法

4.1 客户须按照公司发给客户的发票所示的方法准时全数支付不含扣款的收费。客户须负责监管及控制第三者使用服务的情况,并须负责使用服务产生的一切收费,不论是否客户本人使用服务,亦不论是否取得其授权、其是否知情或同意。倘公司与客户因公司收取的任何收费出现争议,公司的账簿纪录,应为客户应付收费的确证。

4.2 如需对任何发票进行查询或提出争议,必须在发票签发日期起计一个月内进行或提出。本条的任何规定,并不解除客户于有关发票所载付款到期日或之前支付收费的责任。

4.3 倘逾期付款,客户兹授权公司在客户的信用卡账户扣除所欠款项。

4.4 公司有权对本协议的所有未清偿款项收取利息,利率按照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不时通行的最优惠利率加2%,利息计算由有关未清偿款项付款日期至实际付款日期止期间的利息。

4.5 公司有权随时要求客户提供任何金额的按金给予公司(“按金”),作为准时支付任何收费及履行及遵从本文规定的条款所载客户须履行及遵从的条款的抵押。在本协议终止后,客户须清偿一切欠款,或清偿公司基于客户违反、不遵从或不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及义务而提出的索偿后,客户将获退还按金,但不获付任何利息。

4.6 倘客户与公司订有超过一份协议,客户可以使用任何一份协议的贷余额作为支付另一份协议的欠付款项。

4.7
(a) 公司可雇用任何人代收客户在本协议欠付公司的任何或所有款项;届时,对于任何有关人士的作为、不作为、疏忽或过失,公司概不负责;
(b) 客户兹同意公司可收集、储存及披露与客户有关的资料(包括客户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及往来)给予上述第4.7(a)条所委任的任何人,而客户同意,有关人士或实体在其处理事务过程中,可运用有关资料;
(c) 客户须赔偿公司因雇用收账公司或机构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支出。

4.8 如客户要求公司重印有关任何或各项服务的已发之发票,而根据可适用的服务条款(如有),客户必须支付不多于每套50元的服务费,而公司有权厘定服务费的收费。

设备

5.1 在任何时间,设备均属公司所有。

5.2 客户同意:
(a) 设备在客户保管期间,客户须为设备负责,并就设备所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而向公司负责;
(b) 准许公司、其代表或代理人在合理时间进入客户场所,藉以为提供或终止服务而安装、检查、修理或移除设备;
(c) 如设备或其任何部分有任何损毁、故障、被窃或损失,客户应立即通知公司;
(d) 按照妥善方法使用及操作设备,除经公司授权代表或代理人进行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动、擅自更改或尝试修理设备。

限制
服务的供应将视乎设施供应情况及本文所载规定而定。如发生公司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情况,公司保留权利在必要情况下,可全权酌情决定限制通讯时间或中断提供设施。

服务中断
公司将尽一切合理努力维持有效率的服务,惟本文所载任何规定,并不保证可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按客户要求或不断提供服务。

责任与赔偿
8.1 除法律上公司不能豁免的责任外,对于 (i) 提供及/或终止服务及/或在任何服务所产生的协议,及/或 (ii) 公司及/或参与提供服务的任何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各自有关代理人、雇员或承办商、分包商或供应商与本协议有关的意外或任何故意疏忽、不当行为或遗漏,及/或 (iii) 客户使用本身设备或其任何部分连接公司或第三方的电信网络,而直接或间接导致客户或其他人士蒙受或产生的任何费用、支出、损失、损害或其他实际、间接或相应损失或责任,公司或任何有关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概不向客户或任何有关人士承担合约、侵权或其他法律责任。

8.2 对于公司因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损失、损害、费用及支出,客户承诺保持公司不受损害,并作出赔偿。尤其是对于客户基于本协议向公司提供的资料或陈述有任何误导成分、失实或不正确,导致公司产生任何责任、损失、损害、费用或支出,客户同意保持公司不受损害并作出赔偿。

8.3 在本协议终止后,上文第8.1及8.2条依然有效。

暂停服务
9.1 如有以下情况,公司有权即时暂停服务,无需通知客户:
(a) 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客户有欺诈或未经许可使用或接入服务;
(b) 客户未能在款项到期之日全数支付有关收费或款项;
(c) 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客户或经客户授权的任何其他使用者不当使用服务;
(d) 客户违反本协议的客户义务;
(e) 超出有关信贷额或使用限额;
(f) 公司有责任遵守政府及其他有关当局的命令、指示或要求;或
(g) 公司需要修改或维修保养属于公司网络一部分的设备或系统。

9.2 客户须继续负担暂停服务时或要求终止服务时至实际终止服务期间的所有服务费用。

期限与终止
10.1 本协议自公司接纳申请之日起生效,并继续有效,直至根据本协议的条文终止为止。

10.2 客户须于在最短服务期届满后至少一个月发出终止通知给予公司终止本协议。如客户在最短服务期间届满之前发出合理通知终止本协议,并支付取消费用,相等于本协议内的所有未缴之月租及/或有关费用余额。

10.3 公司可基于任何理由发出一个月通知给予客户,从而终止本协议。

10.4 如发生以下情况,公司有权于任何时间即时终止本协议:
(a) 客户违反有关本协议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他的服务所载任何客户义务,并于收到有关通知后一个月内依然未能补救违约;
(b) 客户成为或威胁进行破产、清算或接管程序,或通过决议进行破产、清算或接管程序,或处于破产、清算或被接管危机;
(c) 公司履行本协议的公司义务时,所需拥有的任何准许、特许或同意被拒或被撤销,惟届时公司可发出当时情况切实可行的最长通知期的有关通知给予客户;或
(d) 公司因任何理由停止提供服务。

终止之后果
11.1 若公司或客户终止本协议,客户须缴付款项结算至终止生效日。

11.2 在本协议终止后,公司有权在正常办公时间内,从客户场所移除设备。

11.3 若于最短服务期间届满之前,客户终止本协议或公司按照第10.4(a)或10.4(b)条终止本协议,客户须按照第10.2条支付取消费用给予公司。

11.4 在本协议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时,公司无需负责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恢复任何其他服务供应商向客户提供原本服务所需的任何设施的安装工程。

11.5 本文所载终止协议,并不损害终止日期前公司当时针对客户而已存在的权利及/或索偿,亦不解除客户履行其义务的责任,包括支付所有未清偿收费。

放弃补偿
公司于任何时间未能或延迟对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采取行动,并不构成放弃追究日后任何有关违约的责任,亦在任何方面不会影响本协议所载的公司权利、权力或补偿。

转让
13.1 公司可转移、转让、转授本协议的公司权利或义务。

13.2 如未获得公司事前同意,客户不得转让、转移、转易、特许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协议的客户权利及义务给予任何其他第三者。

不可抗力
如因罢工、停工、劳工或材料短缺、纠纷、任何分包商送交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延迟、火灾、盗窃、暴风雨、爆炸、战争、内乱、天灾或公司控制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情况引致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迟,公司概不承担责任。

通知
本文规定或准许发出的任何通知,须以书面进行,并须留于收件人地址,或以预付邮费邮递寄交收件人地址,或以传真方式传送至收件人的传真号码。若以人手派递通知,应视为交付之时收讫通知;如以邮件送交通知,应视为于投寄后第三个营业日收讫通知;如以传真传送通知,应视为于发件人发送后取得确认传真全文已传送至收件人传真号码的报告之日收讫通知。

变更
公司可不时修订本协议及/或加入附加条款,并根据公司认为适合的方法展示、刊登广告或让客户得悉有关修订及/或附加条款生效,如客户在修订及/或附加条款生效日期之后继续使用任何服务,则有关修订及/或附加条款对客户具约束力。

失效
若本协议的任何条文于任何时间在任何方面属于违法、失效或不可执行,应当作已在本协议删除有关违法、失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文,惟本协议的其他条文依然具有全部效力及作用,亦不会因而受到影响或损害。

管辖法律与司法管辖权
本协议受香港法律管辖,并按照香港法律诠释。
(本中文版只供参考,如与英文版互相抵触,则以英文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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